案 例
李先生于今年5月经人介绍看中了南城某住宅小区的一套面积为108平方米的物业。随后与业主方签订购房协议,总价为180万元,在支付了首期款70万元之后,李先生收楼开始进行装修,这期间,买卖双方等候办理按揭贷款和过户手续。但到了8月份,有法院执行法官前来告知李先生,因为此房的卖方即业主遭遇经济纠纷,此房需查封等候处理。
李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由于卖方隐瞒自身债务问题,导致自己买入的房在交易期间遭遇查封,应该如何合理合法的成功收楼?或者确保经济不受损失?

律 师 解 答
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房屋的善意买受人(即正常交易取得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同时支付大部分房款,在尚未过户之时遭遇查封,经过调查买受人没有过错的,买受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按照执行异议规程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的问题是,李先生支付的房款没有达到总价的一半,因此在现有规定之下,无法确保有效提起复议。因此,只能直接向卖方提出退款或者索赔。同时建议买房人在房屋交易协议中明确注明,如果遭遇类似情况时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