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沈阳房产商未按期申请登记 拟高罚款一万

辽沈晚报  2016-09-20 07:14

[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省政府法制办昨天就《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省政府法制办昨天就《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我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房产商未按期申请登记 拟高罚款1万元

草案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动产登记手续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防一房两卖 预售商品房可申请预告登记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三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草案拟规定,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出售共有房产 需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申请

出售房产,产权人和代理人需要现场签订委托书。

草案拟规定,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月26日前可提出相关意见

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lnfzblfyc@126.com 邮政编码: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沈阳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