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与业主的之间的关系本应是和谐的,可是,一些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致使物业与业主间的纠纷频频上演。物业费,被停电......这些问题就像一堵墙一样,永远横在物业和业主之间。
物业与业主的之间的关系本应是和谐的,可是,一些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致使物业与业主间的纠纷频频上演。物业费,被停电......这些问题就像一堵墙一样,永远横在物业和业主之间。
水晶城业主:补偿费"看得见拿不到"
不给钱让买游泳票
近日,家住沈阳水晶城小区的业主宋女士给记者打来投诉电话说,她是2008年7月入住该小区的,当时小区里道路非常泥泞,而宋女士所住的10号楼是低层住宅,交房时间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低层的都按时交的,不像高层,都延期交房了。”因此,对因道路泥泞无法及时装修的业主,开发商给予了道路补偿费,对延期交房的高层业主,开发商给了违约金。
对道路补偿费这部分,开发商提出每个月补偿300元,宋女士一家共得到了1500元补偿费。“这两种补偿费都没给到我们手里,都给物业公司了。”宋女士告诉记者,入住后,她曾经在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伟物业)的电脑里,看到她家名下记有1500元钱。“我当时就提出抵物业费,嘉伟物业不同意,我交齐了年的物业费,他们才给了钥匙。”
“那笔钱就一直放在嘉伟物业,我们不能自由支配,说抵第二年物业费吧,他们怎么都不同意。”宋女士气愤地说,嘉伟物业随后跟她联系过,让她用这笔钱买游泳票,宋女士表示不买。2009年和2010年,宋女士都没有交物业费。
2011年,宋女士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嘉伟物业把我给告了,还有一些和我一样想把道路补偿费抵成物业费的业主。”输了官司的宋女士只好先把欠缴的物业费补齐,“就算我们的做法不对,但我的钱到底该不该给我?”
据记者了解,目前小区内的游泳馆已经关门停业。
嘉伟物业:一切听开发商的
嘉伟物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游泳馆确实已经关门停业,“买游泳票的事儿有,但那是开发商说的,跟我们没关系。”他表示,这笔道路补偿费是开发商给业主的,虽然账单放在物业公司,但跟物业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们都得听开发商的,他们说能抵物业费就抵,因为得他们给我们钱。”他告诉记者,开发商的态度是:违约金可以抵物业费,而道路补偿费不可以抵。
经查询,记者只找到开发商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两个在售楼盘凤凰水城、水润年华售楼处的电话,在电话中,两个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开发商其他的办公电话,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没有联系上开发商。
律师说法:开发商存在过错
对此,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书领认为,延期交房和道路不通应该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并没有把钱支付给业主,存在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去游泳会馆进行消费,物业公司无权强制业主将补偿款作为游泳票进行消费,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通过这个事件,也提醒广大业主,在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意识,当知道补偿款的数额时,可以选择接受与否,拒理力争;当知道补偿款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而自己又不能接受时,应及时选择维权渠道,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将自己屡次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现金支付的过程留存书面或录音证据,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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