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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这次推出的“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无疑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创新措施。物业服务作为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大家的生活水平。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这次通过引入监督员制度,将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双重保障机制,既提高了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质量,也为居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反馈渠道。尤其是监督员的选拔标准,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公道正派、有威信的人士,这有助于提升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规定监督员不得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确保了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尽管这些监督员是义务性质,不领取报酬,但这种社会参与的方式,可能会激发更多有能力和责任心的人士加入,共同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不仅是对物业企业的一种鞭策,也是对居民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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