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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4月1日起沈阳公积金迎三大利好!
3月25日,沈阳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原文】
一、政策调整
1.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2.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的“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还贷提取”两种方式,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一种方式;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本自然年按月还款合计金额”,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含当期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含因产生的罚息)”。
3.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二、其它事宜
1.上述业务调整具体细则详见业务指南。
2.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正式施行,中心对照上述政策,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做出调整。
二、业务调整效果
1.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可有效缩短职工购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周期,大大减轻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更好实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定位。
2.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实行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平均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考虑,职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提取,较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更高,对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支持力度更大。
3.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切实提高租赁住房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Q&A】
Q:提取公积金时账户钱数都可以使用吗?
A:自2019年6月1日起,统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标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将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的规定,一律调整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Q:商业贷款购房房证下发后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
A: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无《契证》的,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持外市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外地户籍证明;
6、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7、银行还款凭证;
8、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Q:沈阳户口在沈阳租房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A: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信息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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