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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部门权威解读“限售令”非住宅和公寓不在限售范围内

Miss房百科全说 2017-09-18 16:30:19

昨日,沈阳市房产部门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的限售等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其中明确,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原文:

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解读:

沈阳市房产局表示,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在限售区域方面,包含浑南区(不含沈抚新区)、沈河区全域住房,大东区、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三环区域内部分住房,不包含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全域住房。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商品住房和家庭二手住房并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对于该条“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内容中对“大病重病”和“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认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认定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执行。

原文:

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解读:

该政策于8月8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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