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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部门产权保护举措频出创新创业能否“后顾无忧”?

沈阳日报  2018-01-31 08:17

[摘要]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30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这是近期政法机关针对产权保护问题的又一重要动作。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良好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30日,法、检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这是近期政法机关针对产权保护问题的又一重要动作。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良好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专家表示,政法机关近期推出的一系列产权保护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和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定心丸”。

直面产权保护突出问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去年底,人民法院宣布对“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依法再审,让公权力与企业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

据有关部门测算,当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六成,创造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然而从“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由于执法方式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原因,一些执法部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将经济纠纷视同为经济犯罪,“抓一个人搞垮一个企业”现象屡有发生。

“公民需要有财产安全感,产权保护不到位将削弱民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还容易导致社会财富流失,长此以往将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说。

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主个人与企业、合法企业与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构建产权保护司法屏障,增强企业“安全感”

为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联手发力,打出了一套产权保护“组合拳”。

检、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出修订,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

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熊秋红认为,公检法这些措施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均剑指本领域存在的产权保护突出问题,具有较强司法实践针对性。

厘清法律模糊地带,让权力不再“任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的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关于公私财产之间的区分还不够明晰,而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熊秋红认为,公权力机关一旦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政法部门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应树立“预防大于救济”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让公权力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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