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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老夫妻离婚分价值220万房产

华商晨报  2017-08-13 07:22

[摘要] 沈阳男子闵某在与老伴共同生活40年后,起诉要求离婚。老伴不同意离婚,称感情没有破裂,但闵某认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沈阳男子闵某在与老伴共同生活40年后,起诉要求离婚。

老伴不同意离婚,称感情没有破裂,但闵某认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准予二人离婚,并对两人共同财产一套价值220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割。

老夫妻共同生活40年后

丈夫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1976年12月,沈阳男子闵某与女子关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2015年12月,闵某与关某签订了《离婚分家协议书》。2016年3月,二人又签订了《卖房前协议书》。但这两份协议后来并没有全部履行。

2016年,闵某将已经一起生活了40年的老伴关某起诉到法院,称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离婚。

而关某则认为,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有共同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建筑面积212.8平方米。

截止到2017年3月,该房产尚有需偿还贷款758162.49元。庭审中,双方也都认可房产现价值为220万。

法院准予二人离婚

对220万元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闵某与关某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闵某起诉离婚,虽关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庭审情况及关某答辩意见,可见双方婚姻已经出现裂痕,如再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其家庭均无益处,所以对于闵某要求与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闵某与关某离婚;关于二人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位于于洪区的房产归关某所有,由其负责偿还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关某给付闵某房产对价款720918.75元。

宣判后,关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二人虽是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曾同意自愿离婚并于2015年自行签订离婚分家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因关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未能提供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可自行分割或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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