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于近日发布,其中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于近日发布,其中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
通知指出,2014年沈阳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17年9月1日起参加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缴纳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参保人员2017年应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资金从原渠道解决。同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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