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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拟纳入监管账户

华商晨报  2017-07-18 11:22

[摘要] 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拟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拟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为了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向社会发布。

商品房预售项目拟接受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规定,沈阳市对外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账户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根据监管机构同意划转的比例,监管银行将存入专项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时可暂停拨付预售资金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封顶、完工的,监管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经监管机构申请,市房产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这些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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