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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给办房产证 开发公司被判赔8.3万元

华商晨报  2017-06-25 11:22

[摘要] 宋某购买商铺后,开发公司一直没有给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宋某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8.5万余元。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开发公司给付延期981天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8.3万余元。

宋某购买商铺后,开发公司一直没有给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宋某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8.5万余元。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开发公司给付延期981天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8.3万余元。

买商铺后一直没有产权证

2013年3月9日,宋某和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宋某购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九龙港的商铺,总金额854574元。

合同约定,佳建公司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宋某使用。佳建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佳建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佳建公司的责任,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宋某不退房,佳建公司每延迟一天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宋某称,2013年6月30日交付商铺日到期时,其找到佳建公司要求交付商铺,发现该商铺根本不符合交付条件。时至今日,其所购买的商铺无隔断,无界标,无法对外出租,不仅如此,佳建公司至今仍未给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于是,今年3月,宋某将佳建公司其所到法院,要求支付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85457元。

法院认定办证981天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佳建公司承认违约金,但称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宋某与佳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宋某作为买受人在已向佳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佳建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宋某办理产权证。对房屋交付时间,合同约定为2013年6月30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佳建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佳建公司至今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宋某支付违约金。现宋某主张佳建公司给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期间为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3月7日,共计981天,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佳建公司应给付宋某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83833.71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佳建公司一次性给付宋某延期办证违约金8383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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