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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广告 收益60%拟归全体业主

华商晨报   2017-06-02 11:22

[摘要]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的60%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的60%归全体业主所有。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7年6月14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物业服务

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

收支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更换

物业未按期退出

可罚10万元以下

《征求意见稿》提到,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费收缴

欠缴物业费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有关要求记入诚信系统。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经营

公共经营60%

拟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公共经营单独列账。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约定或者决定的,的百分之六十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也可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园区停车

多余车位拟可出租

但不得超6个月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

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焦点问答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扩建等

拟需“三分之二”同意

1.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条例》提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购房能不能减免物业费

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购买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3.哪些情况拟可申请应急维修费用?

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包括: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等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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