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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营性收益60% 归全体业主所有

沈阳日报  2017-06-02 08:17

[摘要] 6月1日,省法制办就《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草案细化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物业服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停车位规划使用、私搭乱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6月1日,省法制办就《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草案细化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物业服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停车位规划使用、私搭乱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物业擅自撤离将面临5-10万元罚款

草案提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15日内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草案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经营单独列账。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约定或者决定的,的60%归全体业主所有。

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应急维修费用余额不足可由政府垫付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此外,草案还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私搭乱建、违规养犬、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消防、乱停车、违规收费、违规办公、破坏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行为时,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报告。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及时受理,在15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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