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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楼市新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降10万

辽宁日报  2017-05-19 08:46

[摘要] 5月18日,沈阳房产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沈阳新一轮的房产新政共包括出地出让、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等12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5月18日,沈阳房产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沈阳新一轮的房产新政共包括出地出让、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等12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沈阳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额为80万元。分别比现行政策降低1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可能调整,以往“认房不认贷”的政策不再实行。《意见》中指出,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为50%。对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意见》还明确,居民购买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原规划的商业属性不变,其中享受落户政策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需现场用电性质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发布后,沈阳市以往有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已按以往相关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应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开发商捂盘惜售将受重罚

为防止开发企业、中介等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许先售、捆绑搭售,牟取不正当利益,《意见》指出,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沈阳市将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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