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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证起纠纷 盘锦市副市长出庭应诉

辽沈晚报  2017-05-06 07:59

[摘要] 5月2日上午9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郑某诉被上诉人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

5月2日上午9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郑某诉被上诉人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

与以往不同的是,案件由省法院副院长闫振喜担任审判长,盘锦市副市长白光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

这起土地变更登记案件由环境污染引发,2013年至今,双方打了一起民事案件、两起行政案件,还将再提起一起行政案件。三起案件均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和盘锦市政府先后成为被告,最初的原告、被告成了案件第三人。

起初,上诉人郑某诉原审第三人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案件,郑某要求对方对自己经营的鱼塘污染进行赔偿。一审判郑某胜诉,某化工公司提起上诉。

审理中,化工公司得知郑某所持养殖证与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有重合部分,认为郑某系违法经营,侵占其土地使用。化工公司就养殖证颁发问题对双台子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一审败诉。这意味着郑某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作为第三人郑某提起上诉。

而在“养殖证”诉讼中,郑某得知化工公司持有盘锦市政府2002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故提起本案“土地证”行政诉讼。

上诉人郑某表示,盘锦市政府于1996年为某化工公司前身某化肥厂颁发了土地证,后因化肥厂更名、使用土地重新测绘等先后三次变更登记换发新证。郑某误以为2002年的土地证为初始登记,便就2002版土地证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中得知某化工公司具有199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是初始登记,才在一、二审庭审中提出无效的主张。

庭审结束后,白光表示,“这是我次出庭应诉,直观了解了案件演变过程,准确把握了问题所在,为后续处理提供了思路。”

他表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责人有义务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吸取经验,完善行政行为。

闫振喜表示,此案涉及诉讼多、案件事实跨度时间长、新证据不断出现,将尽快审结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副市长出庭应诉既是法治的进步,更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下一步,省法院将向省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以减少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发生。

目前,本案相关诉讼均在进行中,并没有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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