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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每平方米罚款三十

沈阳日报  2017-04-07 08:17

[摘要]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办法》还明确,森林资源未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人统一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属国家一级公益林情况的,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长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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