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14日,记者获悉,市房产局下发的《关于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租房和经适房保障的申请条件限制。
12月14日,记者获悉,市房产局下发的《关于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租房和经适房保障的申请条件限制。
其中,在沈阳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明确规定:在审批时点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的,不允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保障期间经复核查出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的,对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无条件退出住房保障。对于享受补贴的保障家庭,自拥有车辆、工商登记时点起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相应补贴资金;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房屋,同时房屋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准入标准的,应停止住房保障资格。
在沈阳市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明确规定:在审批时点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的,不允许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审批时点后不再进行保障资格的复核;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保障期间,主申请人购买、继承、受赠房屋,同时房屋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准入标准的,应停止住房保障资格,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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