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日前,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日前,经沈阳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沈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居民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至1.40元。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此次调整实施范围为除新民、康平、法库以外的居民和单位用水户。新民、康平、法库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同步调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代征收办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另外,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纳入低保障标准调整时一并考虑。困难企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社区办公用房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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