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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提15项措施 一年内处置“半截子工程”

辽沈晚报  2016-11-02 08:13

[摘要] 到2017年12月底,沈阳市将集中处置停缓建工程,出台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针对因土地问题、审批问题、资金问题、配套问题而导致的停缓建工程,提出15项措施。对于停缓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未完成项目处置前,原则上不准其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因资金短缺停工,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债务关系自身无力启动的,政府将履行司法程序予以拍卖,加快工程启动。

到2017年12月底,沈阳市将集中处置停缓建工程,出台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针对因土地问题、审批问题、资金问题、配套问题而导致的停缓建工程,提出15项措施。对于停缓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未完成项目处置前,原则上不准其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方案中明确,停缓建工程指的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两种。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委托项目债权人或属地政府代为处置。首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处置的参考依据。工程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工程公示后,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确定新的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启动建设。

工程因未缴或欠缴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在工程启动时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约定时限,予以缓缴。

针对停缓建工程启动所涉及的审批手续问题,方案指出,工程原有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继续有效。

因建筑挡光停工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市审批部门提出启动意见及方案。因建筑限高停工的,由市审批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备启动条件的意见。

对停缓建的工业项目,启动后可允许其分割区域单独销售。

方案指出,鼓励各类企业以入股或全资收购的方式参与工程启动建设。此外,推进银企合作,市建委负责收集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机构召开专场对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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