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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子女买房 起纠纷房屋产权该咋分?

华商晨报  2016-10-23 11:22

[摘要]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买下一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今,为索要购房款,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对此,律师表示,为避免“好心办坏事”,建议父母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

法院判决房屋归子女所有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买下一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今,为索要购房款,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对此,律师表示,为避免“好心办坏事”,建议父母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

案例:父母告子女索要购房

孙海涛和王萍是孙刚的父母。三人共同出资在沈阳购买并装修了一处房产,这处房屋备案登记在孙刚名下。两位老人和孙刚曾达成口头协议,该房屋由两位老人和孙刚夫妻共同居住。

2016年1月,孙海涛和王萍搬进了该房屋居住,但于2016年3月搬出。2016年3月,孙刚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总款为95万元整,其中48万元是孙海涛拿的,47万元是孙刚拿的,卖房后的总款损失由两家共同商议分担。

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孙刚返还购房款48万元。

子女被判退还父母出资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孙刚出具的欠条,且孙刚也承诺偿还父母出资的48万元,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孙刚偿还孙海涛、王萍出资的房款48万元。

宣判后,孙刚不服上诉,称处理共有财产应按份分配或承担损失,现自己同意将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他们给付自己4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孙海涛和王萍主张的返还购房款48万元为其实际出资金额,房屋已装修入住,使用价值要超过购买时的清水房屋,至于市场价值,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出现大幅度降价的情形,故孙海涛和王萍仅主张48万元的原始出资,未主张出资的相应孳息或增值,合理合法,并无显失公平或利益失衡的情况。

其次,孙海涛和王萍已经搬离房屋,放弃房屋的所有权,现孙刚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了相应的房产备案登记,为维护物权的稳定性,减少当事人诉累,由孙刚取得房屋并返还孙海涛和王萍购房款简捷合理。

后,双方当事人为父子关系,孙刚有义务保障孙海涛和王萍的居住生活,孙海涛和王萍放弃房屋所有权,孙刚理应将购房款返还给孙海涛和王萍,供二人生活所需。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孙刚出具的欠条意味着其父母的出资性质为借贷。

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

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

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

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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