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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停供和恢复供热 要在10月15日前办理

辽沈晚报  2016-10-12 08:13

[摘要] 新一年供热期即将到来,不少市民由于房子暂时不住,需要办理停止供热。这种情况下,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此外,恢复供热也需要在这个日期前完成,如继续停供则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新一年供热期即将到来,不少市民由于房子暂时不住,需要办理停止供热。这种情况下,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此外,恢复供热也需要在这个日期前完成,如继续停供则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在华发热力应昌街缴费大厅看到很多市民来办理停供,“我家暖气已办理停供一年,今年还需要停供,得带什么手续?”

华发热力缴费大厅工作人员向用户解释说,“去年办理过停供手续的用户今年如果继续停供,不用再办任何手续。”对于本采暖期拟办理停供的市民,要在停供合同中约定停供年限。一般情况下,即使用户签订一年停供合同,第二年没有续签停供合同,供热单位也视其为停供,不会视为欠费。

市供热办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需提前申请办理,主要是供热单位须在供热正式运行前根据系统负荷状况和预计热能需求总量进行热态调试,确保整体供热效果。

如果去年办理了停供,今年想恢复供热,也需尽早办理恢复供热申请。供热企业表示,恢复供热须在10月15日之前到所属的供暖企业营业厅办理申请手续,然后让锅炉房供热工人勘查管线,对之前关闭的阀门或断管进行调试和连接,未办理会影响今冬供暖的开栓时间。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另外,对整楼、整楼栋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可协商确定暂不供热,但供热设施保修期应从实施供热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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