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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沈阳日报  作者:张弛  2016-09-28 07:56

[摘要]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人员范围扩大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沈阳市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员范围,并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发,简化了保障金申请材料,增加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家庭7.5万户,共11.9万人。其中,城市4.5万户,6.6万人;农村3万户,5.3万人。针对当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不断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原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2012年印发的《沈阳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共增设或调整20项规定,内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赡(抚)养费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等方面。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

在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方面,新《实施细则》增设了“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规定,具体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扩展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

该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并对原《实施细则》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精细化调整。例如,新《实施细则》将原有的“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并增加了“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同时,新《实施细则》将“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低保”的规定,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沈阳城市低保标准为各区(辽中区除外)每人每月610元,年低保总额为610×12=7320元。根据该规定,一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可办理或享受低保。

增加低保渐退制度规定

为了简化申领流程,新《实施细则》规定,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保障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新《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低保渐退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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