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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9月1日起 可跨区异地办理身份证

华商晨报  2016-09-15 21:23

[摘要] 9月1日起,沈阳市公安局正式启动了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

9月1日起,沈阳市公安局正式启动了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

本次启动二代证市内跨区异地办理业务,大限度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身份证办理业务调整后,户籍在沈阳市的申领人,可打破以前必须到户籍地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的要求,自愿选择沈阳市现有的办证大厅申领身份证,实现“就近办理、全市通办”。

另据了解,市内跨区申领第二代身份证需本人携带户口本等相关手续自愿选择办证大厅照相、登记指纹信息,缴费办理。

此次调整,沈阳市公安局对原有身份证办理系统和工作流程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了异地受理、户籍地复核等多项流程确保身份证信息准确详实。

公安机关提示市民,在二代证身份证办理时限上未进行延长,仍按照原有时限规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在收费方面,二代证市内跨区异地受理工作启动后,原申领身份证收费标准不变,按照相关规定,居民申领、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居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40元。

另据了解,9月1日起,沈阳市公安局将临时身份证受理权限由市局下放到分局,改变了过去申办二代证临时证的群众,需要先在分局受理二代证后,再到市局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的业务流程,实行分局在受理正式证的同时一站式将临时身份证受理完成。

调整后,原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变,具体是:临时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发,工本费每证收取10元。

■答疑

办身份证户口证明遇到这些问题咋解决?

昨日,针对市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过程中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沈阳市公安局逐一进行了解答。

1.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居民申领、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居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40元,居民办理临时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10元。

2.办理身份证时限是多长?

答: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发放。

3.在哪里可以办理身份证业务?

答:沈阳市14个分、县局均设有户政业务办理大厅,户政业务大厅设有身份证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群众办理身份证业务。沈阳市民可自愿选择,就近办理。

4.办理身份证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居民携带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户政大厅身份证业务窗口,登记身份证信息、采集指纹信息和照相,并交纳身份证工本费。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同时申办临时身份证。

5.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哪些出现变动以后可以开具证明?

答:居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事项以后,以及因户口迁移,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经网上核实内容后,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派出所可以出具。

6.哪些情形可以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答:公民因死亡、服兵役、加入外国国籍后已注销国内户口的、因重复户口被注销的、曾经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依据户籍档案情况可以出具证明。

7.哪些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出具?

答:曾经同户,现户口本上无记载的,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需要开具证明的,派出所核实后可以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没有记载的,可以依据个人档案关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记载到公证部门公证亲属关系。

8.哪些情况可以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答:公民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又急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以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因无法提供法定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可以到住宿地归属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因参加考试等情形、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后可以开具证明。

9.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公民因升学、服兵役、就业等资格审查,或因办理出国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本人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9月起哪些事项公安无需再开证明?

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1日起,公安部门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不再出具证明。

市民生活中,究竟哪些事项无需再开具证明?昨日,针对通知中的热点问题,沈阳公安发布相关提示信息。

提示一:9类事项不再出具证明

以下9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不再出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提示二:5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事项不再出具证明

以下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提示三: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以下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提示四:9类情形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的9类主要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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