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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房价外 开发商禁收附属设施建设费

沈阳晚报  2016-09-10 04:06

[摘要] 9月9日,辽宁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9月9日,辽宁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通知》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等“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费。

《通知》要求,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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