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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奔波半月 跑18次也没办下房改手续

辽沈晚报  2016-05-27 07:13

[摘要] 61岁的沈阳市民谢庆仁每天早上6点就从家出发,步行数公里,换乘多趟公交车,奔波于8个相关职能部门18次,也没办下自己的公房产权。

浑南区房产局6次,沈河区房产局5次,沈阳市房改办2次,沈阳市房产局1次,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次,沈阳市信访局1次,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次,浑南区信访局1次。

61岁的沈阳市民谢庆仁每天早上6点就从家出发,步行数公里,换乘多趟公交车,奔波于8个相关职能部门18次,也没办下自己的公房产权。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陪同谢庆仁先后来到浑南区房产局、沈河区房产局、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寻求解决办法,可依然没有答案。

谢庆仁的无助:

“我现在手续齐全,怎么就找不到人给我办手续呢?”

昨日上午,沈阳市民谢庆仁拿着手中的《公房准住通知》等相关手续,对于自己办不下来产权手续感到很无助。

他介绍,1998年2月16日,自己接到了“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发的《公房准住通知》单,上面清楚写明——“兹将东陵区溪林花园177-5号2-6-3租给你使用”,并盖有“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的印章。自此,这处房产被国家租赁给谢庆仁使用。

2004年的时候,谢庆仁响应国家的房改政策,想把这套公房变成个人所有,于是找到了当时的东陵区房产局,但东陵区房产局表示,当年开发溪林花园的沈阳合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暂时无法变更产权。于是,谢庆仁便放下了变更产权的想法。

今年5月,由于家人看病急用钱,谢庆仁打算卖掉溪林花园的这处房产为家人治病,打算将产权变更为自己的产权。但他花费半个月,走了8个职能部门,跑了18次也没办下相关手续。

谢庆仁的行程:

半个月在8个部门间往返18次也没搞明白怎样才给办

浑南区房产局

5月初,谢庆仁带着自己手中“溪林花园177-5号2-6-3”的所有手续,次找到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办理房改手续。相关工作人员查看完谢庆仁的手续后表示,“溪林花园177-5号2-6-3”的这处房产已经在3年前划分给沈河区房产局,该地段也归沈河区管辖,所以浑南区房产局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议谢庆仁到沈河区房产局办理。

沈河区房产局

当天下午,谢庆仁从浑南区倒车来到沈河区房产局。次到沈河区房产局,房产局工作人员表示,溪林花园177-5号的地界划到沈河区了,但地上物还没有划过来,他们不清楚相关产权问题,无法办理,建议谢庆仁还是得回到浑南区办理相关手续并问清楚产权归属。

浑南区房产局 第二次

第二天,谢庆仁第二次找到浑南区房产局,向相关工作人员复述了沈河区房产局的说法后,浑南区房产局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办理房屋产权应该归房屋所属行政区负责,浑南区真的办理不了这个房产证

沈河区房产局 第二次

似乎听明白政策的谢庆仁再次转乘公交车来到沈河区房产局,沈河区房产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原属浑南区地界“有票有证”的房产,沈河区房产局已经接受,但无票无证的并没有接受,建议谢庆仁回到浑南区房产局办理“房改”,之后再回到沈河区办理房产证

浑南区房产局 第三次

看到希望的谢庆仁第三次来到浑南区房产局,再次复述沈河区房产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后,浑南区房产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浑南区房产局和沈河区房产局是平级单位,自己不可能听沈河区房产局的指挥行事,所以不可能按照沈河区房产局的说法为他进行“房改”,除非是自己的上级部门下达相关命令。当谢庆仁向浑南区房产局这名负责人询问,浑南区房产局的上级部门是哪里时,对方回答“沈阳市房改办”。

沈阳市房改办 次

于是,谢庆仁又带着相关手续找到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沈阳市房改办”)。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不是浑南区房产局的上级单位,只能进行业务指导,无法下达任何指令,但根据相关政策,此事应该由沈河区房产局负责。

沈河区房产局 第三次

谢庆仁第三次来到沈河区房产局,沈河区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由浑南区房产局开具“溪林花园177-5号2-6-3”产权证明

浑南区房产局 第四次

谢庆仁第四次来到浑南区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开不了证明,只能提供当年动迁安置证明,至于谁是产权单位没法出具证明。该局一位领导表示,根本不用出证明,因为入住时候的收款单上面都有沈阳合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红戳,足以证明它就是产权单位。

从浑南房产局出来后,谢庆仁先后找到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合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档查询,希望能够找到这家公司,遗憾的是,在公司登记情况查询卡上,沈阳合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0日吊销执照。

于是,谢庆仁第四次找到沈河区房产局,并把关于沈阳合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调档查询卡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这证明不了什么,还是不能办理。”

当天下午,谢庆仁第五次来到浑南区房产局请求配合开具产权证明,对方表示“没法开证明”。

无奈,谢庆仁第二次来到沈阳市房改办寻求帮助,对方依旧表示,此事他们也无能为力,建议到沈阳市房产局

随后,谢庆仁来到沈阳市房产局,但这次他被保安拦在门外,说明情况后,保安让他接了一个自称房产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建议谢庆仁到沈阳市信访局去投诉。

沈阳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浑南区房产局的上级单位是浑南区政府,建议他到浑南区政府寻求帮助。

这次,谢庆仁没有听沈阳市信访局的建议,而是找到了浑南区信访局。浑南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谢庆仁所要办理的房产地界已经划归沈河区管辖,那么这个问题就应该由沈河区房产局进行解决,建议谢庆仁再回到沈阳市信访局,让市信访局把沈河区房产局和浑南区房产局找到一起,协商解决此事。

记者体验

仨部门都说不归我们管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陪同谢庆仁先后来到浑南区房产局、沈河区房产局、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寻求解决办法。

站:浑南区房产局

答复:向局长汇报一下情况,但局长在不在、什么时候能 沟通清楚我不敢确定

“大哥你咋又来了?这点儿事还没整明白啊?”昨日上午10时许,辽沈晚报记者陪同谢庆仁来到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房改办了解情况,在办公室内,一名王姓女工作人员接待了谢庆仁和记者。

王姓工作人员表示,这事已经跟谢庆仁说过多次了,不归浑南区房产局负责,应该去找沈河区房产局,理由与谢庆仁之前跟记者陈述的一样。当记者向其询问沈河区房产局同样表示此事应该由浑南区房产局负责后,王姓工作人员给沈阳市房改办打去电话,咨询相关政策,但依旧没有新进展。

“我跟我们局长汇报一下情况吧,但局长在不在、什么时候能沟通清楚我不敢确定。”王姓工作人员表示。

第二站:沈河区房产局

答复: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对于找不到产权单位的事实无 能为力

上午11时许,辽沈晚报记者与谢庆仁来到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房改办进行咨询。“你这个事我们真管不了,我们只负责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还得回浑南区,现在你得弄明白你家这是什么房,产权单位是哪?”沈河区房产局房改办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

“我都拿出证明了,浑南区就是这么办的,你们为啥就不行呢?”谢庆仁拿出一张《出售共有住房核查表》上面盖有社区和街道的公章。“你这个东西什么都证明不了,我没法给你办。”男性工作人员表示。

“他得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我们房产局才能给办理呢?”记者问。

“得提供出产权证明,当年入住时给你的《公房准住通知》上盖戳的就是房子的产权单位。”男性工作人员回答。

随后,记者按照这名工作人员所说致电当年在谢庆仁《公房准住通知》单上盖戳的“沈阳市东陵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今浑南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方表示,他们并不是房屋的产权单位,只是当年负责拆迁工作,无法提供产权证明。他们只能证明,当年谢庆仁的房屋确实在此地段动迁,并且安置到“溪林花园177-5号2-6-3”回迁。

当记者向这名男性工作人员反馈该信息时,对方表示,他们也无能为力。

第三站:沈阳市房改办

答复:该到房屋所在区办理,但我们无权指派区房产局干 什么事,我们没有隶属关系

昨日下午1时许,辽沈晚报记者陪同谢庆仁来到沈阳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该处负责人一见到谢庆仁就皱起了眉头,“你这事得回区里面,我们管不了,这事也不归我们管,我们更没有权力给人家(区里)下达命令。”

当记者表示,只想咨询国家政策,了解此事终该如何解决后,该处负责人拿出沈阳市房产局2008年第132号文件,“就是到房屋所在区办理,但我们无权指派区房产局干什么事,我们没有隶属关系,否则他们也不能跟我们这样说话。”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陈浩

辽沈快评

人手一份的“责任清单”

不该像守门员的大脚开球

同一件事、数个职能部门、18次上门,沈阳六旬老汉依旧没有办好自己“房改”的事。

这甚至让某些工作人员的语气有些不耐烦的意味,可是,真正不耐烦的应该是几个部门间不停往返、被当皮球踢了N个来回,却仍然没有明确归哪里管的谢老汉吧?

“踢皮球”已经不是什么新词,常用来形容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象,从国家到地方始终在寻求解决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哪些事是份内事”,尽一切可能来减少“踢皮球”。

任何职能部门的目标无非五个字——“为人民服务”。而回到实际操作中,又屡屡出现类似谢老汉的例子:老百姓遇事不知道该打哪个电话、找哪个部门;即便找到了一些部门,又不管,被当皮球踢来踢去,循环往复。

像绝大多数足球守门员开出的大脚发球,只负责远,不负责进球……

各地政府推出的“责任清单”是个不错的尝试,辽宁省政府也出台了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哪个部门负责哪个工作,一目了然。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也许相关部门真应该考虑一下,如何列出责任清单,对众多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协调有效的沟通机制,才能既方便老百姓办事又能便于规范管理。

这样才能实现为民服务“零盲点”、“零缺位”、“零障碍”、“零滞后”,以快的速度解决老百姓的困难。因为在相关职能部门看来是小事,却因关乎切身利益而成为百姓的大事。

正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为就是失职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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