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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状况不符标准取消住房救助

华商晨报  2016-05-08 07:58

[摘要] 已获得住房救助的,应当定期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

已获得住房救助的,应当定期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 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等内容。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低保救助

谁能申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且财产状况符合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申请 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 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据悉,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 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救助标准?

按当地基本生活必需费用确定

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 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 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 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

另外,对获得 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应当按照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 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键词:住房救助

谁能申请?

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 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可永享吗?

财产状况变化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已获得住房救助的,应当定期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未按规定申报的,暂停住房救助。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

关键词:就业救助

谁能申请?

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失业成员

对 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如何申请?

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符合条件者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其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 低生活保障金。

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就业后,一年内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或者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医疗救助

谁能申请?

因病致贫等五种情况可申请救助

5种情况可申请救助: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

城镇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特(慢)病门诊医疗、普通住院医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对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补贴、补助;对其他人员,可以给予全部或者部分种类的补贴、补助;对特(慢)病门诊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自负费用,可以按病种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度 高救助额度和病种,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设置起付额度。

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同步进行。

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关键词:教育救助

谁能申请?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均可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标准?

对高中阶段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另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

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相关骗取社会救助 高处3倍罚款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房延彦)如果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将面临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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