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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扶助金增至每人每月400元

辽沈晚报  2016-02-03 09:13

[摘要]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近日,沈阳市出台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政策,从扶助金、养老、住房等方面进行扶助。

按照规定,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将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

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的,将优先予以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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