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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凭"确认书"交房 缺水缺电都不行

沈阳日报  2016-01-08 08:55

[摘要] 1月7日,沈阳市颁布《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办法》中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建成后须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如果未“达标”而强行交房,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好不容易买到的商品房,入住之后才发现煤气管网迟迟不能开通,用电是临时的,说好的绿地也不见了。当发生了这样的闹心事,咱们老百姓该咋办?

1月7日,沈阳市颁布《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办法》中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建成后须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如果未“达标”而强行交房,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商必须公示并提供确认书

据介绍,该《办法》简化了验收报件。以往,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交房验收,需提报17项有关资料,而《办法》出台后,将报件简化为8项,验收重点也转为现场检查。

不过,《办法》大的改变,还是大大加强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向区、县(市)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区、县(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办法》实施之后,新建商品住宅建成后须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 有义务向购房人公示并提供确认书。《确认书》的取得,说明交付的房屋符合入住标准,事实上保护了购房人得到一件合格商品的权利。

交房时缺水缺电现象将被杜绝

那么,如果发生开发企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而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怎么办?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将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违规交付住房按每套销售额处以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每套罚金不超过3万元;其行为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其诚信档案中;给房屋买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实施后,对煤、水、电、气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也提出了要求。《办法》第四条要求,相关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办法保障了相关工程及时完成,以往交房时缺水缺电的现象将被杜绝。”相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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