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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漏水哪些案例供暖公司赔

辽宁晚报  2015-11-04 11:17

[摘要]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报道供暖季来临,随之而来的供暖纠纷也不少。日前,沈阳法院系统发布了2起业主和供暖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报道 供暖季来临,随之而来的供暖纠纷也不少。日前,沈阳法院系统发布了2起业主和供暖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一:过墙管漏水楼下遭殃
    79岁的王女士(化名)家住沈阳市沈河区一栋老房子。去年1月,王女士发现棚顶漏水了,经锅炉房的师傅查看,发现是楼上暖气过墙管漏水,导致她家被淹。
    家里的天棚和墙面起皮,到阴雨天时墙体还长毛。王女士找到楼上住户,每次都是不了了之,后把楼上住户和供暖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元,并要求为她家刮大白、恢复墙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漏水部位不属于规定中由用热户管理的“室内供热设施”,因此应由供热单位即被告供暖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发生漏水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受损,被告供暖公司应当予以修复。并判令被告供暖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案例二:维修工忘关阀门淹了家
    31岁的李先生(化名)家住沈阳市大东区,自2012年供暖开始暖气就不热,多次维修未果。去年1月,供暖公司到他家测温发现只有16℃后,派工作人员维修。
    可在维修过程中,因维修人员忘记关掉一个回水阀门,导致李先生家暖气漏水,喷水长达10。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被告工作人员维修暖气时疏忽大意忘记关闭回水阀门,导致暖气漏水进而造成原告家中财产受损,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又因被告工作人员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财产损失,故应由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供暖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984元、评估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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