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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交房标准”案宣判 开发商被判赔1.6万元

辽沈晚报  2015-10-15 10:32

[摘要] “经验收合格后交买受人使用。”

“经验收合格后交买受人使用。”

许多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在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约定,但“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在众多买房人心中却没有谱。沈阳居民郭女士较真发现,自己入住尚未办下房证的房产,在一年多后才办妥消防验收,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获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判决开发公司赔付业主1.66万元。因未经消防验收而被判定违约交房,在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司法答复下发后,在辽沈地区尚属首例。

2013年8月,郭女士在和平区砂南路购买了一套98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当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产。

在办理新房入住后,正常半年左右可以拿到房产证,但郭女士一家因为久久拿不到房证而开始心生疑惑,向开发商询问的结果只有一个“再等等”。

经向有关部门反映,2015年7月,郭女士得到消防部门的回复称,其购买的商品房于2015年2月28日才获得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而建委部门的回应表示,开发商尚未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今年7月16日,郭女士以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并没达到“交付标准”,并以此为由将开发商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违约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屋验收的范围,应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房屋交付时未获消防验收,可认定开发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智表示,此案的现实意义,是揭开了商品房交付潜规则的口子,督促开发商提交完整意义的“检验合格”房屋。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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