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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办:近期按听证会暂定价格交采暖费

沈阳日报  2015-10-12 01:00

[摘要] 10月10日,记者从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得到新消息,对近期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照沈阳市发改委(物价局)发布的供热调价暂定听证方案价格收取。

10月10日,记者从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得到新消息,对近期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照沈阳市发改委(物价局)发布的供热调价暂定听证方案价格收取,即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6元/平方米收取,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收取。

根据此次拟调整采暖费价格时间流程推算,听证会计划于10月22日举行,今年采暖收费的高峰期将相应后延,可能会在11月左右。10月10日,市供热办组织召开供热企业座谈会,针对解决目前因供热价格未终确定,导致部分用热户目前对交纳采暖费呈观望态度的情况进行了座谈。

为更好地方便用户交费,不影响企业收费,避免因交费用户扎堆出现排长队情况,市供热办终决定,对近期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照沈阳市发改委(物价局)发布的沈阳市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第1、2号文件即将共议的供热调价听证方案中暂定的居民供热价格26元/平方米,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收费的价格收取。待物价部门终价格确定之后,连同已经交费的用户,如果终价格低于26元/平方米和23.30元/平方米,供热单位给予用户进行退费,若高于26元/平方米和23.30元/平方米,则由用户补齐费用。用户也可与供热公司商定将多交的采暖费转到下一年,需要更换发票的用户,可到供热单位更换发票。

同时,为方便对热用户的收费等服务工作,全市供热系统将采取以下措施:对此次拟调价方案中不涉及的公建部分采暖费执行按现行价格;办理停供的用户应于10月15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对未交费用户关栓时间,也应考虑价格调整的因素相应后延到12月10日左右;职工所在单位应延长采暖费报销的时间;供热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采暖费收取的服务质量,采取增加收费服务窗口和人员,单独设立更换发票服务窗口,延长每日的收费时间,避免出现排长队情况。已开通手机交费的供热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热用户利用智能方式交费。

市供热办表示,这次调价不会影响困难群体的补贴政策。今年采暖费收费工作虽有所延后,或出现正常供暖和收费并行的状况,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公司将会本着为市民服务,让市民满意的态度,组织和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做好供热冷、热运行等工作,确保11月1日全市100%开栓供暖,让广大百姓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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