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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有协商条件的政府不再定价

华商晨报  2015-09-30 09:21

[摘要] 从10月1日开始,包括驾驶员照相费在内的12项收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

从10月1日开始,包括驾驶员照相费在内的12项收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

在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初毅介绍,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目录是物价部门定价权力的清单,明确了纳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我省原定价目录是2003年公布实施的,共有20类91项。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只保留了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房产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旅游、重要专业服务8类35项,与2003年《定价目录》相比,大类压减60%,具体项目压减62%。

初毅表示,通过大幅压减《定价目录》,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充分赋予各类市场主体的定价自主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有效地撬动扩大内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物业费等35项民生等方面收费仍由政府定价

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此次修订我省共保留35项政府定价事项。

重要公用事业保留12项,主要定价事项有“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供水价格,城市供热价格,道路客运价格,城市交通价格,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污水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

解读:

省物价局副局长初毅表示,这12项的保留,主要是因为具有公共用途的基本服务行业,其价格高低影响百姓生活,并且竞争性市场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和居民没有自由选择权和议价能力。

重要公益性服务保留9项,主要定价事项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办教育收费,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殡葬服务收费”等。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保留3项,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主要定价事项有“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铁路货运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其他关系民生和具有垄断性质的重要专业服务定价事项保留11项,主要定价事项有“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投资或控股农副产品市场服务收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服务费,道路清障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等。

另外,在保留的35项政府定价事项中,有21项定价项目授权给市县政府管理,主要有“城市供热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城市交通价格”等。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这21项定价权限下放,对百姓基本没有影响,主要是会提高定价的工作效率。

驾驶员照相费等12项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

随着新版定价目录的公布,我省放开了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驾驶员照相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企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估收费等12项政府定价事项,实行市场调节。

同时,在保留的“城市交通价格”这一定价事项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果具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也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时还按政府定价进行管理。

解读: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消费者角度来说,这12项政府定价事项的放开,将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使整体价格有所下降,让大家有更多“低价”的选择,从而享受更低的价格。

物价部门将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

今后,《辽宁省定价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

对于保留的政府定价事项,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放开不等于不管”,初毅表示,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物价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是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监管,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实时了解重要商品价格动态;引导和规范收费单位强化内部约束和价格自律,按照市场规律制定行业价格行为规则。

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价格问题,物价部门将加强价格收费检查、巡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正当价格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如果市民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者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定价项目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资源能源 电力 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燃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供热 城市供热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 铁路货运价格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 省价格主管部门

道路客运价格 跨省和跨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

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城市交通价格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桃仙机场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 省交通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

民航服务收费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寄存费等垄断性服务收费。桃仙机场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管道运输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 公办教育收费 省属及以上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费除外

省属以下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在省定高收费标准内核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省属民办中小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核定

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价格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部门

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

房产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租金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管理方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处理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文化旅游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及省属重点游览参观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重要专业服务 公证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律师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服务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土地、矿产、建设工程等交易服务

道路清障服务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或控股农副产品市场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殡葬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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