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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自行设置审批事项

辽宁日报  2015-06-18 07:02

[摘要] 6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6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目前,沈阳市已建有1个市级政务服务中心(5个专项分中心)、14个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189个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共351项,其中行政审批 106项,连续多年保持副省级城市项目少。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政务服务领域的改革创新,确保政务服务工作依法进行,沈阳市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办法》。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孟繁凯介绍,为了让企业或者市民少跑“冤枉路”,《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

为了杜绝乱设审批行为,《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

为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办法》明确,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崔放介绍,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下一步,沈阳市政务服务系统将以资源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社会参与为重点,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和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个层级的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基本建设类项目、企业设立类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实现一表制申报、电子审批印章、统一证照打印、网上自助缴费、智能引导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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