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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突发事件预警用红、橙、黄、蓝标示等级

——《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沈阳网  2015-06-17 10:02

[摘要] 《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

《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

《办法》所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高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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