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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11项新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省政府  2015-05-15 22:17

[摘要] 5月6日,沈阳市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出台11项政策措施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5月6日,沈阳市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出台11项政策措施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11项具体政策措施是: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25万户,并对棚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或购买房源安置。各地区政府要积极为棚改居民搭建购买商品住房平台,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方便棚改居民购买满意住房。

二、积极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通道”

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凡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方式解决。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

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限额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高限额80万元。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基准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实行奖励政策

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以补贴的形式给予奖励。

六、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

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七、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继续办好房交会

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四次房交会,根据市场变化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要创新房交会办会形式,分区布展,方便百姓购房。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积极举办区域房交会,并可以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按市区契税留成比例承担,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根据住房库存和在建规模决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十、完善配套建设

加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周边的道路、煤气、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学校、医院等公共资源,满足新开发项目配套需求,提高居住品质。

十一、落实各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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