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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被坑——房财两空 公证方被骗——补赔房款

时代商报  2015-03-25 07:26

[摘要] 2004年8月25日,陈某夫妇花10万元购买了一处100平方米的房子,卖房人为闫某。办理过户手续时,闫某妻子并没有到场,但闫某出具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妻子那某同意卖房的手续,过户顺利完成,陈某夫妇在交付全款后入住新房。闫某则从此消失了。

提示截至2014年,陈某夫妻买了一套房却买来10年无休无止的官司。2004年,陈某夫妇花10万元买了一套房,可是他们却陷入了一场房屋权属官司。诉讼经历7年,后以陈某夫妇丧失该房屋而告终。原来是卖房人把公证处给骗了,他背着妻子找人冒名顶替骗得公证才成功卖房。妻子通过打官司要回了房子,后又卖房,和丈夫一样玩起了失踪。被骗的陈某夫妇没了房子,买房款也要不回来了,他们的损失该谁来赔偿?3月24日,记者从新民市法院获悉,某公证处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被判为陈某夫妇埋单。

房产公证”被撤销了

2004年8月25日,陈某夫妇花10万元购买了一处100平方米的房子,卖房人为闫某。办理过户手续时,闫某妻子并没有到场,但闫某出具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妻子那某同意卖房的手续,过户顺利完成,陈某夫妇在交付全款后入住新房。闫某则从此消失了。

可是刚住进来3个月,陈某夫妇的噩梦就开始了。那某突然找上门来,声称她从来没有同意过卖房,房子是被丈夫闫某骗卖的,他无权单独处置房产,那某要要回房子。这个要求陈某夫妇怎么会答应,双方不欢而散。

那某获知闫某是通过公证才顺利卖房后,找到公证处,说自己被人假冒了,公证处被闫某骗了,要求撤销公证。公证处在获知事情原委后,于2005年4月27日撤销了房屋买卖公证书。

“房子归谁”陷入纠缠

由于陈某夫妇占有房子,且房子已经过户,初占据主动,所以他们采取了不予理睬的策略。但那某却是步步紧逼。

那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注销陈某夫妇已取得的房产证。接下来,那某在与闫某的离婚诉讼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某又与陈某夫妇进行了长达7年的三次诉讼,后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夫妇与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陈某夫妇将购买的楼房返还给那某。法院通过执行将涉案的楼房执行给了那某。

陈某夫妇,当初在不知情情况下,买了房子,被闫某所骗,终又被那某夺走房子,落得个房财两空。 房子没了,终归得把房款给退回来吧。可闫某在卖房后就失踪了,那某将房子卖掉后,也失踪了。他们将一切苦难都留给了陈某夫妇。

陈某夫妇只好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12年10月,他们将噩梦的始作俑者闫某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诉请,判令闫某返还10万元房款及利息,那某承担连带责任。可闫某和那某人间蒸发,陈某夫妇申请法院执行后,仍无法要回自己的房款。

在等待近两年后,陈某夫妇无奈将某公证处告上法庭。陈某夫妇认为,闫某找人假扮妻子用假身份证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当具备辨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公证人员没有识破骗局就是工作失责,理应担责。陈某夫妇要求公证处赔偿他们的10万元房款并赔偿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本报记者 周贤忠

要不回房款告公证处 法院认为,公证证明责任的行使可以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证交易安全,本案中闫某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证存在过错,公证处未依法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存在过错,导致陈某夫妇购买的房屋产权证被撤销,房屋被执行返还给那某,购房款至今尚未索回的后果。本案中,在法院依法查明那某、闫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程序,陈某夫妇的财产损失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下,某公证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公证处向陈某夫妇补充赔偿房屋价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公证处赔房款 公证处审查不严要担责 新民市法院一位法官评析此案认为,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在审核材料方面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清偿时,由公证机关在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对公证关系各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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