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国土部出台养老设施新政策 或者将破"用地之困"

新华网  2014-06-01 05:31

[摘要]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化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化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此外,《意见》表示,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土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根据社科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人,人口老龄化加速。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总数已超过3700万人。

但是目前,中国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受到土地供应问题的制约。此外,由于部分地区地价过高,使得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面临困境。因此,此次的新政或将为养老服务用地困境“破冰”。【以房养老加快推进 未来或与养老社区相结合】

除此之外,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并明确表示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此外,《意见》表示,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意见》表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而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表示,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此外,《意见》明确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沈阳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