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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限购规避中的假离婚风险

中国产经新闻报  2013-07-29 06:21

[摘要] 在房价长期非理性高涨、各地政府纷纷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五条”)出具细则之际,夫妻为规避房产限购限贷政策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冒如春笋。

房价长期非理性高涨、各地政府纷纷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五条”)出具细则之际,夫妻为规避房产限购限贷政策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冒如春笋。《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称,85.7%的人感觉身边有为规避房地产调控而“功利性离婚”的。一些地方法院也为此出台了相应司法意见。如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指出:当前规避房产政策的常见模式有两类:一是夫妻通过协议离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的,便能获得购房资格或贷款优惠;另一类是有多处房产的家庭通过协议离婚使原夫妻名义上只拥有的住房,从而使卖方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对假离婚等规避行为,可以通过“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

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一类的规避行为自然可以在真相大白、相关证据曝光之际而令司法机构得以确认真实的交易关系并裁判。但对于假离婚而言,由于其本身高度的人身关系性质,是很难用司法方式来“匡正”的。

这是因为婚姻是适龄成年人的依法自愿结合,具有高度的人身自治性,种种内情不足为外人道,更与外人无关。故法律并不严格考察一项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本身的“合理性”,结婚自由早已成为神圣原则,离婚自由也是各国法律的基本方向。《合同法》规定了很多种合同应该无效或可撤销,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但婚姻以人身关系为核心,故并不适用主要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只有低龄、非亲等反社会因素会导致婚姻无效,个人合意方面的法律瑕疵不会像普通合同那样动摇婚姻的效力。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且原则上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即使是“骗婚”,只要不涉及其他法定的禁婚因素如重婚,本身不会使婚姻失去效力。这是由于胁迫与否很大程度上可以为第三方客观评估,而当事人究竟为何“被骗”自愿结婚是难以对外说清的。他们只能通过诉请离婚来解脱。

婚姻关系的成立难以撤销,婚姻关系被自愿解除要再恢复则是难上加难。虚假离婚基本上是自愿协议离婚之形式。但离婚协议本身不会令婚姻解除,而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合意也许是假的,但民政登记却是真的。当事人反悔不能推翻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已经丧失了撤销假离婚的权力。此外,政府在做假离婚登记时面对的是明确表达了离婚意愿的男女,其无法也不必探知当事人的内心,登记本身并不违法,所以也不宜在事后用行政诉讼来撤销之。

所以,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本身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只允许法院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无关夫妻名分的内容进行重新审查。毕竟一方面,假离婚夫妇倘若希望鸳梦重温,可以自由复婚。而另一方面,即使是由于一方胁迫、欺诈而离异,至少说明一方对另一方恩情已绝,再期盼法院来宣布“还是夫妻”有何意义呢?

恢复假离婚的又一重制度障碍是如果一方已经和第三方另行依法结婚,则与原配的婚姻关系的“可复活性”在法律上将被彻底终结。即使这第三方有任何道德上为人不齿之处,只要其婚姻符合无关道德的基本结婚要件如不是重婚等,就将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而且根据法理,某人和第三方结婚后,即使后来又离婚了或第三方后来死亡的,他的前一段婚姻也不会自动恢复。一个有效的婚姻的发生足以阻隔一切更早的婚姻的效力。例如,一个人因为下落不明多年,被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又“重回人间”的,其婚姻关系本来是能自动恢复的。但如果原配已经或曾经依法再婚,他们的夫妻关系就无法自动恢复。更不用说假离婚这种原婚姻之法律效力本身几乎不存在的情形了。

故而,哪怕夫妻一方是恶意通过欺诈对方答应假离婚来试图摆脱之,也只要另外结婚即可基本消除法律后患。甚至欺诈者还可以在并无新欢的情况下,通过假结婚来斩断前一段婚姻的复活之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离婚的冷静考虑期制度。在制度上,结婚登记当天就能登记离婚。例如,甲欺骗乙与之假离婚后,可以另外和丙合谋假结婚随即再跟丙离婚。因为我国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故而甲通过恰当的协议安排,能够以法律风险和经济代价极小地为丙安排“友情客串出演”的角色而实现自身目的。即使法官有心帮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同时宣布甲和乙的离婚无效、甲和丙的结婚无效是基本不可能的。

就规避限购政策的假离婚而言,法院要对此有所作为,不仅会受到婚姻法理的制约,在交易法方面也是困难重重。假离婚并无直接的受害方,所以不存在第三人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假离婚无效力的法律可能性。而假离婚双方如果是在已成功突破限购政策购买新房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难道还能要求他们退还所购房产?又能退还给谁?若说退给原卖方,原卖方已经无力返还价款又如何处置?更不必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五条”或国五条细则这样非行政法规级别的文件本身能否导致民事合同失去效力,在法理上亦是存疑的。

简言之,一经离婚隔似山,萧郎从此是路人。从夫妻感情上看,是会有“假分手”的,但从法律上看,是没有“假离婚”的。无论是自愿、通谋或欺诈,离婚登记或宣判后,夫妻名分就不复存在了。能够得到法律重审的只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因为这与夫妻关系无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不受夫妻婚姻状态影响),且主要涉及物质性权利义务,所以能适用《合同法》处理。不过婚姻法还是会对此些协议的处理产生深刻影响。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意见称:“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契合了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正常协议离婚的规定;并非是说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的存在,就可以恢复婚姻关系。这只应被理解为法院可以不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在一定范围内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此时审查的重点虽然是财产关系,但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比起普通合同还是来得少。例如,“显示公平”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理由之一。可就不乏爱恨情仇背景的离婚协议而言,外人包括法院就不宜对其公平与否多加质疑,如并非鲜见的所谓“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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