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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准擅开新业务

沈阳晚报  2013-06-29 08:12

[摘要] 《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将于7月1日起实行。《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划定了“红线”,包括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等标准。

《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将于7月1日起实行。《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划定了“红线”,包括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办法》明确了监管内容,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外,严禁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业务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资金融入业务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考评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政府金融办考核推荐,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开展新业务试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准擅自开展新业务。

监管处罚方面更加严厉: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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