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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房打响"争夺战"业主和开发商三上法庭

辽沈晚报  作者:兰晓玉  2013-03-26 07:32

[摘要] 2011年3月,沈阳铁西区九林居小区业主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开发商翻“旧账”,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把使用了10年的业主活动中心和物业管理用房“要回去”,并索赔“租金”50余万元。从那时起,小区业主便跟开发商打响了物业用房和活动室的“争夺战”。

2011年3月,沈阳铁西区九林居小区业主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开发商翻“旧账”,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把使用了10年的业主活动中心和物业管理用房“要回去”,并索赔“租金”50余万元。从那时起,小区业主便跟开发商打响了物业用房和活动室的“争夺战”。

昨日,业主们仍在活动室内打牌、娱乐,他们坚决维护自己的公共用房。

回合业主胜:开发商被判提供物业用房

2011年,九林居小区物业公司沈阳厚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了法院传票,开发商沈阳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室的产权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当初小区在规划建设的时候,并没给业主和物业配备公共用房,现在物业和业主是在“无偿占用”开发商的房子。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刘先生说,开发商看似在和物业公司讨要管理用房,实则却将“矛头”对准了全体业主。“巨额的租金,到最后还是会转嫁到业主身上。本来就应该属于我们的公共住宅面积,以后我们唱歌、打牌还要交月租,这太离谱了!”

同年3月,九林居争议房屋一案在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根据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开发商在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中已经约定,向前期物业公司无偿分两次提供127.42平方米、313.38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该两处物业用房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回合开发商胜:开发商可收回一处房屋

守住了活动室和物业用房,业主们很高兴。

可是开发商提出上诉,这一次的判决却让业主们高兴不起来了——由于开发公司并没有将争议房屋的产权分割,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室的产权原则上仍属于开发商。

在原审二审中,开发商同意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将艳华街7号1门房屋交付给业主,作为活动室和物业办公用房,而另外一处艳华街3-1号4-1-2房屋则要收回。

法院判决中提到,争议房屋的初始登记中显示,两处争议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且业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规划中的公共设施组成部分。法院认为,艳华街7号1门房屋已经满足了法规要求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标准,所以业主应当把艳华街3-1号4-1-2房屋还给开发商。

第三回合胶着中:业主就公共面积缩水上诉

昨日,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承诺给业主的房屋,目前是业主活动室,在自来水等多个方面都不符合做物业用房的条件。

近日,小区业主联合起来,按照购房合同中的图纸对小区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又把结果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建筑面积进行了比对,发现两组数字对不上,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涉嫌缩水,业主以此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把缩水的建筑面积折合成物业用房还给全体业主。“两年了,上了3次法院,维权过程真的太艰难了。”业主陈先生说。

昨日,记者试图联系小区的开发单位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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