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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注意事项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1-30 17:19

[摘要] 房屋拆除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必须签署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规定执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保证在拆除过程顺利进行。

编者按:房屋拆迁评估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必须签署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规定执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保证在拆除过程顺利进行。

1.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2.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3.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当地拆迁主管机关依法备案。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投标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得票数位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采用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3.拆迁估价委托

同一拆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时律师应核实如下内容:

3.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委托范围是否是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3.3委托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4估价的价值标准及估价方式。

3.5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3.6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3.7酬金及支付方式。

3.8违约责任。3.9争议的解决方式。

3.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1.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工作的一般内容:

1.1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1.2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人有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的义务。而拆迁主管机关可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组织等共同监督。

1.3对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1.4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1.5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包括履行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情况、估价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房屋拆迁估价时点及估价报告的有效期限以及是否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6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实。

1.7如委托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协助委托人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1.8对委托人就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1.9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是否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进行核实。

1.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若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估价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单位进行再估价;而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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