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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建商品住宅 入住前两年必须缴纳采暖费

华商晨报  作者:杨薇  2011-09-19 08:01

[摘要] 今年夏天,沈阳各供暖企业加大了夏季三修的力度,有些重点整改区域,按照规定9月30日之前三修工作应该全部完工,而供暖收费也逐步提上日程,9、10月份进入收费高峰。

开栏语:

初秋的凉意已经不仅仅在室外能感受到,就算待在室内,有人也会感觉阴冷,市民期盼冬季供暖的来临。

今年夏天,沈阳各供暖企业加大了夏季三修的力度,有些重点整改区域,按照规定9月30日之前三修工作应该全部完工,而供暖收费也逐步提上日程,9、10月份进入收费高峰。

您家今年夏天是否也进行了暖气管网的维修?对于缴费方面您还有哪些问题?除了拨打96123-4外,还可以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24-96128进行咨询,本报会邀请供热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您一一解答。

新建住宅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是否需要交采暖费?

答案是交,而且现在必须交两年。

这是今年11月1日即将施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内明确规定的。

据悉,11月1日前,新修订的供热测温退费办法和《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的释义也会相继出台。

新房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能办停供

11月1日,《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将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停供。

一般来说,供热设施保修期是二年,缴费也分两大块,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其职工的住宅采暖费。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已分户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未分户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室温不达标,用供热保证金赔偿

2011至2012供暖期开始,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所谓供热质量保证金,是供热企业向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对于设施故障率超标的指数,在每个供暖期结束后,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根据全市供热和维修等情况进行统计。也就是说,今年冬季采暖期,市民的室温再不达标,这些保证金就是理赔款。

阁楼有暖气,层高不到2.2米收一半钱

有些住宅的顶楼带有阁楼,因为层高的原因,可能没有达到供暖标准,那么自己安了暖气片是否也要交采暖费呢?

根据《条例》,如果市民购买带阁楼的房屋时就有供暖设施,层高超过2.2米,要交全额采暖费;层高如果不到2.2米,将按照实际的50%计入供热面积进行收费;没有供暖设施的,不需要缴纳采暖费。

对于自己安装的供暖设施,原则上讲,是需要与供热企业达成一致并签署供热合同的,这样用热户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正常缴纳采暖费。

遇特殊情况,供暖期可以提前或延后

今年采暖期,热价基本没有变化。

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收缴;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正常的采暖期,也规定了为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户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用热户也有一些行为是不允许出现的,否则造成室温不达标,也不会获得赔偿。如果造成其他用热户的温度不达标,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户的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阻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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