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刘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查明,刘某与中介公司签约,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协助刘某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等服务。
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刘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杨某违约,房屋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遂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返还产权登记代办费。日前,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刘某返还产权登记代办费3000元。
法院查明,刘某与中介公司签约,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协助刘某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等服务。刘某按约定支付了2万余元、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代办费为3000元。同日,刘某与杨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与杨某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未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亦未过户到刘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公司向刘某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刘某与案外人杨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被告公司未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且同意退还产权转移登记代办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产权转移登记代办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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