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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开发商状告“欠房款”业主 败诉

华商晨报  2011-03-17 09:48

[摘要] 2006年,市民王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郎云街附近看中一套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总计68万余元。按照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应于当年4月24日前交付首付款20万余元,并在5月14日以前以按揭方式付清余款48万元。此外,合同规定: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房者欠了开发商28万余元房款,迟迟不交。

开发商状告买房者,要求解除原有合同,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请求。

这是为何呢?

购房款没付清 买主不见了

2006年,市民王某在沈阳市浑南新区郎云街附近看中一套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总计68万余元。按照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应于当年4月24日前交付首付款20万余元,并在5月14日以前以按揭方式付清余款48万元。此外,合同规定: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款。

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到5月17日分三次支付20万余元房款,直到2007年10月29日,王某在支付了20万元、累计交付40万余元后突然消失了。28万余元的余款一直未能支付。

2009年10月16日,该房产的开发商华新联美公司起诉王某,要求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向王某支付40余万元购房款,并由王某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可是我首付款的交付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即2006年5月29日),开发商同样收款并开具了发票。我觉得他们已经承认了付款期限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作废!”王某强调,“这房子我能买得起,也愿意支付余下的购房款!”

开发商诉讼被驳回

随后,王某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华新联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时间分别为2007年5月23日和2009年7月20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华新联美公司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王某支付最后一笔首付款那天)一年内(即2008年10月29日前)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而华新联美公司系于2009年7月20日向王某发出催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已超过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解除权依法已消灭。

因此,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了华新联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件成为沈阳市中院去年案例之一。

对于此案,中院民二庭法官才玉莹表示,王某表明愿意支付剩余房款,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

■合同签订当日

总房款68万余元,王某支付购房款3万元

■2006年5月9日

王某支付6万元

■2006年5月14日

合同规定付清余款时间到,15日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2006年5月17日

王某支付11万余元

■2006年5月29日

开发商解除合同期限到,开发商未提出解除合同

■2007年10月29日

王某交付了20万元房款。开发商收下并出具发票

■2007年10月30日

根据法院解释,此日期是开发商解除权发生日,自此算起一年内,开发商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008年10月29日

开发商未提出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开发商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标签:沈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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