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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交纳认筹金现象增多 需警惕文字游戏设局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26 09:56

(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居民宋彬看中一套期房,于是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将宋彬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预留给他,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这套房子就出售给他。另外按照约定,其需要先交纳总房款20%的“认筹金”。宋彬询问什么是“认筹金”时,售楼员解释道:这是开发商收的“定金”,如果将来反悔不想再买房,这笔钱就由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说话不算数,不把这套房子卖给宋彬,宋彬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

见开发商这样有诚意,宋彬就交了10万元的“认筹金”。可等到楼盘开盘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卖给别人。开发商称愿意将他的“认筹金”退还,并赔偿一部分利息,但拒绝双倍退还。无奈之下宋彬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中并没有就“认筹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释,最终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代理过较多房产诉讼的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告诉记者,“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斌还提醒购房者,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认筹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法律责任。为此,购房者应当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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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事实上,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要进行监管的说法由来已久,住建部等主管部委就不止一次在相关文件中提及。在今年4月20日,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认为,这对原先习惯用预售回款买地的开发商而言,很有可能会是灭顶之灾,或将因此逼得多数调控以来不肯降价的开发商降价销售。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前,预售款应该存入专款专户。在预售款普遍未被监管的早些时候,很多开发商会将预售款用来还贷款,或者进行新一轮的买地开发,甚至是炒股,很容易造成楼盘无法按期交楼,甚至是开发商卷款潜逃导致楼盘烂尾。

将开发商的预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这意味着开发商不能像以前一样去买地,而是将更多的资多用于楼盘的建设,程度地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但这也将会对开发商的现金流形成不小的压力,从而进一步打击开发商的资金链。

可以肯定,这条办法的制定,出发点是好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操作。目前还尚有许多细则需要完善,因此我们尚不好判断它仅是“治标”之药,还是“治本”良方。只是希望能够通过这些越来越具针对性的措施,使更多的开发楼盘走上“正轨”。

标签:认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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