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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承租人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辽沈晚报  2018-02-02 08:49

[摘要] 根据《沈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已经正式进入实施和评估阶段,目前相关支持政策也已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多方面内容。

根据《沈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已经正式进入实施和评估阶段,目前相关支持政策也已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多方面内容。其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凭租赁备案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目前,沈阳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租房工作已经进入实施和评估阶段,沈阳市规划国土部门将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摸底调查,从而确定首批试点地块,全面启动试点项目实施。

根据方案内容,可以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但均须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出租年限上,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租房租期不得超过20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其中单位的,只能安排本单位职工家庭住宿,禁止承租人将所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此外,集体租赁住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单户产权证,同时注明不得转让、抵押。

沈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在方案中也已经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多方面内容。

对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公共事业性收费上,集体租赁住房按照居民住宅水、电、气价格执行,非居住功能用房的水、电、气实行分别计价。

方案中还提出,完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道路、自来水、电、煤气、排水等综合管网建设。县(市)、区政府将按照城市规划尽快落实集体租赁项目周边必要的医疗、教育等设施配套。如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需规划相应的场地建设公交场站和办公用房,并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在城市公交设施竣工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套相应的公交线路。

此外,承租人还将被县(市)、区政府纳入居住地教育、医疗管理体系,享受沈阳市医疗服务项目及所在地义务教育,并将符合条件的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纳入社保体系。

在人口居住和治安管理方面,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由街镇和村(居)委提供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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