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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辽宁日报  2017-11-09 08:07

[摘要] 记者11月8日获悉,沈阳市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记者11月8日获悉,沈阳市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根据《方案》,沈阳市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在此基础上,沈阳市将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在住房保障政策方面,《方案》 提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利用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在城镇居住。

医疗保险方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障; 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进城落户农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等政策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保。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经申请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生活保障的权利,并享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采暖救助等配套救助待遇。

此外,沈阳市还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就业资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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