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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中国房地产网  2017-08-21 00:11

[摘要] 8月18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8月初,沈阳市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

8月18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8月初,沈阳市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办法》规定,沈阳市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的商品房,监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资金收存、支取进行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户、全额存入、分节点按比例监管的原则。沈阳市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后,将有效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尤其是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导致的“烂尾楼”风险,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监管账户监管房企预售资金

根据《办法》要求,沈阳市房产局与监管银行签订《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账户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可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例如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70%的比例支取。只有当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才可申请支取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办法》规定,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监管节点提供相关材料。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将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及封顶、完工的,会进行现场勘查。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以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强制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沈阳市此次出台发布的《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沈阳市对外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其中,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沈阳市房产局指定的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房企四种行为将被严惩

沈阳市出台并发布《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其中有效防控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建设项目“烂尾”风险,《办法》要求沈阳市商品房预售项目要接受预售资金监管。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要求,沈阳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和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将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申请,沈阳市房产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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