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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可用公积金付租房

辽宁日报  2016-09-19 07:08

[摘要] 用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对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租赁补贴。

■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用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对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租赁补贴;同时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9月1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作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省住建厅房产处处长胡林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尚处在低级阶段,市场供应主要以社会个人闲置房源为主,未实现房源发布、出租管理的企业化和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商品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联动作用不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此,《意见》 提出要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各地区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对个人支付租金费用的,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同时,我省将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各地区可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少至按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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