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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个人出租自有住房 减半征个税

沈阳晚报  2016-09-19 06:37

[摘要] 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我省将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我省将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

缴满仨月且无房产

可提取支付房租

《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我省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公租房

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

可获政府补贴

《意见》要求,我省要积极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确定。

此外,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

可享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明确,非本地户籍房屋承租人需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也可按规定执行。

出租房

鼓励投资者

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意见》提出,我省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我省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我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发:

租房需求大的城市

可建只租不售商品房

《意见》提出,我省住房租赁需求大、供应不足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我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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